XX镇公务出行保障平台管理制度 一、公务出行保障平台管理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好基层公务出行用车需要,结合XX镇实际情况,建设XX镇公务出行保障平台(以下简称“保障平台”),并制定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镇公车改革保留车辆不能满足基层单位用车需求情况下,选择以短期租用社会个人车辆和租用新能源车辆提供出行服务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新能源车辆管理和费用结算按照原管理办法和租车协议执行,租车使用流程、安全管理纳入本平台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保障平台是XX省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的组成部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平台建设,XX镇党政办负责管理本单位平台用车。 第四条保障平台管理包括车辆和驾驶员资质材料审核、公务出行保障、费用标准制定和结算审核。 第五条通过平台保障公务出行的服务费用,应切实做到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严格审核把关。 第六条保障平台社会车辆服务规范参照《XX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服务规范(暂行)》中所述服务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章车辆要求 第七条保障平台车辆来源为符合条件的社会个人车辆和新能源长租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申请加入保障平台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向公车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审核、备案: 第三章驾驶员要求 第九条保障平台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章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用车申请和审核。保障平台车辆申请和审核使用遵照本单位公务用车相关规定。保障平台调度员根据可用车辆状态进行调度派车。 第十二条任务执行。保障平台驾驶员按照派车信息,通过平台手机端应用执行任务。 第十三条费用结算。使用社会个人车辆的,用车单位凭平台派车单、结算单进行费用结算。 (一)财务结算必要条件:由党政办备案的装有北斗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且有平台申请工单和行车记录。 (二)费用结算依据:按照里程和使用时间相结合方式计算费用。 1.无空调的条件下,按照每公里1.5元结算; 2.用车时间超过2个小时的,每增加1个小时,加10元; 3.紧急用车里程不超过10公里且使用时间也不超过2个小时的,按照保底30元结算。 4.往XX村、XX村、破XX社区任何一方向(北至加油站,南至杨井),每出车一次另加30元。 5.包车结算方式:镇内包车(仅限于在本镇范围内用车)在一天或者一天以上的,按照每天150元结算。专项工作用车(不限于在本镇范围内用车)按照每天150元—200元结算,具体金额由使用部门与租用车辆共同协商而定。 6.审批权限:用车时间控制在半天以内的,由党政办统筹派车;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保障平台车辆在保险过期、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身体不适等情况下,不得再接受平台订单,否则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法律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对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罚款、扣分或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党政办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通过的,要求退出保障平台。 第十八条服务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将取消服务资格 (一)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伤亡责任事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在此期间,若如本规范相抵触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公务出行保障平台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出行保障,确保公务出行用车规范、高效、节约、透明,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车改革后,XX镇公务出行保障平台出行服务资源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公务出行保障平台(以下简称保障平台)用车管理办法。 一、公务出行保障范围 按照市车改办设定的XX镇公务用车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参改人员保障区域范围外的公务出行用车,由镇政府统一保障,保障区域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用车人自行解决。非参改人员的公务出行用车保障,通过保障平台由镇政府统一调配保障。 二、公务出行服务资源 除保留公务车辆外,按照《XX镇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平台管理服务规范》要求,保障平台接入了符合规范要求的社会个人车辆及驾驶员,以及包月租赁的新能源汽车。 三、车辆使用原则 1.保留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由镇党政办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因公务需要用车的,由镇党政办根据用车事由的轻重缓急,进行调度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 2.优先使用保留车辆及新能源汽车,在保留车辆和新能源汽车不足情况下,方可调度使用社会车辆。 3.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平台用车申请里程申请车辆,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不得故意损坏车辆,遵守交通规章制度。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车,并将车辆停放至电动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 4.各部门用车,原则上需提前半天申请,党政办根据各部门用车计划,对同一路线用车予以合并。遵循规范、高效、节约用车。 三、公务出行社会车辆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纳入公务出行保障平台社会车辆的租赁服务行为,提高公务活动出行保障能力,根据《XX镇公务出行保障平台管理服务规范》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车辆,是指公车改革后,按照《XX镇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平台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纳入保障平台保障基层公务出行的社会租赁车辆及驾驶员。 第三条保障平台驾驶员应着装整洁,证照齐全。在执行任务中严格遵守交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应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服务期间严禁向他人透露任务行程、活动安排等,严禁通过微信等社交网络发表相关图文。 第四条驾驶员应服从党政办调度,党政办根据各部门用车需求合理调度派车,驾驶员必须根据党政办调度出车,并通过微信小程序(和行公务出行)执行任务,对于无平台工单的车辆一律不予结账。如因故不能提供服务的,应第一时间反馈至党政办。对于不服从调度、提前执行或延迟结束平台订单任务的,党政办予以警告,累计违反两次的,责令退出保障平台。 第五条提供服务的车辆应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在出行任务中,如果有私事需要处理,必须将北斗定位关掉,如果没关开关,所跑的路程不计入公车出行里程,如果出现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退出保障平台。 第六条纳入保障平台的社会车辆应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不得人为破坏或干扰其正常工作,如遇故障,及时反馈至党政办进行维护,确保公务出行过程中车辆位置、行驶轨迹能够实时上传至保障平台。 第七条除国家规定的强制险外,车辆保险应包含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以上)、座位险(1万元以上)等。 第八条驾驶员在结算日期时,同党政办进行平台订单费用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工单、平台记录及结算单签字确认。党政办按月统计用车费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账。 第九条党政办根据用车单位保障平台服务评价,负责对社会车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四、XX镇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市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为有效保障公车改革后镇机关公务出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节支的原则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采取包月租赁的办法,租赁一部新能源汽车,作为镇公务出行的补充。 第三条建设镇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XX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的组成部分,将包月租赁的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接入平台,由镇党政办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四条车辆使用坚持规范、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接受全镇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实行用车申请、审批制度。用车申请、审核须通过平台施行,用车人在任务开始前15分钟内到党政办领取钥匙,任务结束后到党政办归还钥匙。未经许可不得通过线下方式申请用车。 用车部门用车人通过平台电脑端或手机APP进行用车申请,明确用车人(含所有乘车人)、用车事由、用车时间及目的地,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任务开始前15分钟内到党政办领取钥匙。新能源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紧急公务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直接用车,用车完成后须及时通过平台补单。 各部门用车,原则上需提前半天申请,党政办根据各部门用车计划,对同一路线用车统筹安排。 第六条新能源车仅限于公务出行,主要保障镇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可用于应急保障、集中调研、森林防火、抗洪抢险、精准扶贫、环保督查、农技服务、秸秆焚烧、生态治理、突发事件、迎接检查督查等方面。 第七条符合驾驶条件的机关干部职工可以向镇党政办提交驾驶申请,并签订《新能源汽车驾驶承诺书》。驾驶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八条包月租赁公司提供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四)提供规范安全的新能源汽车管理服务平台,并将租赁车辆纳入平台管理。 第九条新能源车由镇党政办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保障镇基层公务出行。 第十条车辆的日常管理由镇党政办负责,包括驾驶员和车辆的保险、维保、充电、车况、卫生等管理。 镇党政办应定期检查车况,包括新能源车辆外观是否干净破损、车内是否整洁干净、电量是否充足、轮胎气压是否正常、保养是否到期、性能是否稳定等.对于需要维修、保养的情况及时与服务公司联系,对于其他问题,镇党政办自行解决。平台车辆洗车费用由党政办统一结算,镇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在公务出行前应仔细检查新能源车辆是否剐蹭、碰撞、损坏、电量是否充足、轮胎气压是否正常等,发现问题应立即反馈给党政办。如车辆出行前存在以上问题,但驾驶人员未及时发现上报的,使用后被主管人员发现以上问题的,则由驾驶人员承担车辆破损责任。 第十二条车辆行驶途中遇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驾驶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的公安交警、保险公司、镇党政办,做好自身安全、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车,并将车辆停放至新能源车专用停车位、并充电,将车钥匙交回党政办。用车人员不得公务后滞留新能源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新能源车开回家或其他地方停放。 车辆日常一律停放在单位停车场指定的车位内,并充电,车头朝外、停放整齐。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车辆停放于宾馆、酒楼、超市、旅游景区、居住小区、休闲娱乐等非办公场所。车辆停放点为:市、区政府停车场; 第十四条驾驶员必须规范操作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员因驾驶不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经公安交警部门鉴定,驾驶人员负全责的,扣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赔偿金外,驾驶员应赔偿剩余赔偿金总额的100%; 第十五条交车时,镇党政办和驾驶人员共同检查车辆有无损坏情况,做好登记。如发现卫生问题,由驾驶人员负责清理。如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损坏未能及时发现的,主管人员须承担维修费用的10%。 第十六条对车辆因故48小时以上不能行使的,服务公司需要提供备用车辆。 第四章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镇党政办通过平台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控相关新能源车辆用车规范性,对违反新能源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镇纪委、党政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五、XX镇包月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车辆违章和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为使包月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车辆违章和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化,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车辆违章和事故范围 (一)凡车辆在行驶或停放时,由于驾驶员人员操作不当、违反交通法规或外来因素导致的车辆受损、车内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均为行车事故。 (二)凡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部门扣证、记分、罚款等处罚的,均为违章。 (三)行车事故按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5类。 (四)行车事故按性质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的; 二、车辆违章和事故的处理要求 (一)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保险公司和镇分管领导汇报。 (二)驾驶员发生行车违章、事故后,应如实反映事故、违章情况。镇纪委视事故及其本人违章、事故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平时工作表现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奖罚款、车辆禁用或行政处分。 (三)凡意气用事、玩忽职守、破坏现场、隐瞒逃跑、公车私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等严重违章肇事者,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驾驶员因行车责任事故及违章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由本人承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行车违章处罚 行车违章记分及罚款由驾驶车辆违章的驾驶员自行解决。 四、行车事故处罚 (一)凡发生本细则第二项第3条规定的行车事故及违章,无论有无责任,后果大小,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或有关人员全部赔偿。 (二)凡发生有责任事故的驾驶员,保险公司赔偿以外部分其赔偿按下列办法处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承担赔偿金额的30%,同等责任为50%,主要责任为80%,全责为100%。 (三)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事故除外),一次扣除当年效能奖500元。 (四)年度内违章超过3次,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事故除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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